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二条已废止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和实施,并将实施和维持的情况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