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图书、报刊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图书、报刊,应当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印刷。

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印刷的境外图书、报刊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