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