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