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