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