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脱产培训或者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培训协议。当事人违反培训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