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脱产培训或者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培训协议。当事人违反培训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