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