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市尚未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险险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