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和生产情况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