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和用人单位的盈利情况,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提高的幅度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停工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