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