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