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机构以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经财税部门批准,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