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