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