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