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科研机构(含已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