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财税部门批准,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缩短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