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列入市级试制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享受市级新产品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