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以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应税所得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