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属于应当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