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属于应当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