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管理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