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市各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有关管理职权委托开发区与之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以提高办事效率。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