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九条已修改因监测和防治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植物保护人员进入农业、林业生产场所开展工作时,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因开展前款活动给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