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已修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及其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或者破坏。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确需占用监测预报站(点)或者影响监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承担迁建、改建或者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