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预测预报工作。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负责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市和区县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并及时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趋势作出预测。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