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建立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划定监测区域,设立标准观测场地,配备监测预报设备和监测预报技术力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