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气象、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农机、水利、农垦、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