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物保护体系,将公益性的植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植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