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业、林业有益生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林业有益生物的义务。本市需要保护的农业、林业有益生物目录,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