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