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