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使用农业(营林)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和治理农业、林业有害生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