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在一定区域或者时段内禁用、限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