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农业、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治理。在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时,有关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并对被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残株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