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实施有效防治。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预防和治理有害生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