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二条已修改气象部门应当向同级植物保护机构无偿提供植物保护所需的基本气象观测资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播由植物保护机构提供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和防治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