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一条已修改全市及跨区县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分别由市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发布。区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分别由区县农业、林业植物保护机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