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