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