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