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