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