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