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