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因经营者责任引起的消费争议,消费者为解决该争议而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运输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