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检测、鉴定的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检测、鉴定,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