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消费者协会可以定期表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