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消费者协会可以定期表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