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消费者协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可以开展专项调查、比较、分析,向社会公布消费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消费者协会可以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卫生、安全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制定有关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