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职能。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和专门机构。依法成立的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根据其章程依法开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