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项职能。

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和专门机构。

依法成立的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根据其章程依法开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