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新闻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及时、客观宣传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揭露、批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