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新闻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及时、客观宣传报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揭露、批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