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其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开明示,定期征求消费者对经营服务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在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