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擅自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