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要求,不得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权查验食品的质量、有效期限、产地等相关证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